關於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修正

上個月,司法院修正公布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修正內容包括了書狀類型限制、得不以電腦文書製作書狀之例外、證據尺寸原則上為A4標準等。
 
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就是修正後的第3條,其明定「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而修正說明也提到:「…又鑑於實務上,當事人有以原作或曾作其他用途使用之紙張,例如月曆、日曆、明信片、信封、廣告文宣、新聞報導、機關文書等製作書狀,甚至直接在法院裁判書上書寫文字後提出,致法院難以辨識當事人之書狀內容,將耗費司法資源處理,並延宕程序進行,均屬不當,應予禁止…」
 
老實說,執業迄今還沒有收過對造當事人用奇怪的紙寫的書狀,因為通常會這樣做的人,應該也不會知道繕本要送對造律師。
本所律師過往在法院工作時表示滿常看過當事人用日曆紙或奇怪的紙張寫的書狀,看著弱不禁風的薄紙被勉強訂在卷宗裡面,不禁讓人感到擔心。
但其實,用這種紙張來寫狀,除了讓司法機關在處理上更加費力外,也凸顯了對於審理案件之人的不尊重。
那個用日曆紙來陳報的人後來被裁罰了三萬元(被裁罰主要是因為身為證人被合法傳喚但多次無故未到,日曆紙只是他不尊重法院的情形之一)。
總之,如果民眾要寫狀,還是要乖乖遵守書狀的規則,法官不一定看不懂,但可以讓法官迅速看懂,一定對案件推進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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