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事件】遺產可以預先分配嗎?淺談生前贈與及遺囑贈與

在新聞報導中,我們時常看到父母過世後,兄弟姊妹因遺產分配問題爭執不休,甚至導致家庭決裂。因此,有些長輩開始思考:是否應該在自己尚在世時,就先將財產分配給配偶或特定子女,以避免日後紛爭?然而,這樣的安排真的能有效防止爭產嗎?其他子女是否仍有可能主張「重新分配」呢?
 
一. 生前贈與與遺產的關係
法律上,把財產在生前送給子女或配偶,叫做「贈與」;等人過世後財產才移轉,則叫做「繼承」。
但要注意的是:有些「生前贈與」最後還是會被算回遺產裡,稱為「歸扣」。
根據《民法》第1173條(註一)之規定,僅有三種特定情況下的贈與會被視為「提前給付繼承份額」:包括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進行的財產贈與。這些贈與行為被法律認定為「應繼分的前付」,也就是說,這些財產原本屬於繼承人未來可分得的遺產,只是提前取得而已。為了維持繼承分配的公平性,繼承時必須將這些贈與金額納入遺產總額,再進行整體分配。除非贈與人(通常是父母)在贈與當時已明確表示不納入遺產計算,否則仍須歸扣。
反之,若贈與的原因並非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等《民法》第1173條所列情形,例如父母出於偏愛某位子女,或希望特別照顧某人而進行財產贈與,則該筆財產不屬於「應繼分的前付」,無須納入遺產總額重新計算。換言之,其他繼承人不得主張將此贈與金額納入遺產分配範圍,也無權要求重新分配。
另外,生前贈與也不受「特留分」規定限制,因為法律尊重財產所有人活著時的自由處分權。
 
二. 透過遺囑來安排遺產
除了生前贈與,另一種常見做法是立遺囑。
遺囑是一種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的法律文件。依據《民法》第1187條(註二)之規定,只要未侵害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特留分」,遺囑的內容可由本人自由安排財產的分配方式,甚至得將遺產指定給非繼承人之第三人。這類於死亡後方生效的財產給付行為,法律上稱為「遺贈」。
那麼什麼是「特留分」?
簡而言之,「特留分」是法律所保障的最低繼承份額,通常適用於子女、配偶等法定繼承人。即使遺囑內容將大部分財產分配給其他人,只要導致某位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低於其法定特留分,該繼承人仍可依法提出「特留分扣減」的主張,要求追回不足部分的遺產,以維護其基本繼承權益。
總結來說:
生前贈與 → 只有「結婚、分居、營業」這三類贈與被認定為繼承人原本應得的遺產,只是提前取得而已。至於其他贈與情況,例如出於偏愛或個人照顧考量,通常不會列入遺產範圍,也不需歸扣。
遺囑 → 可以自由處分財產,但不能侵犯繼承人的特留分。
因此,如果長輩想要避免未來爭產紛爭,可以透過清楚的遺囑或是在贈與時表達是否要算入遺產,讓法律效力更清楚,避免子女之間留下爭議。
 
註一: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註二: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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