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小孩不是我的,怎麼辦?淺談婚生否認
北市有1名曾姓醫生,於去年間發現同為醫生的江姓妻子外遇健身教練,且2人交往竟長達5年多,更讓曾男崩潰的是,他將兒女DNA送驗,結果竟都不是自己親生,氣的對2人提告。(註一)
新竹一名陳姓男子因案入監服刑,不過卻在服刑期間收到許姓妻子來信,告知自己與外遇對象鄭姓男子發生婚外情並懷孕,這一舉動讓陳男難以接受⋯⋯(註二)
近年來,針對婚生子女否認的法律案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暫且不論其中是否涉及配偶權的侵害或道德層面的爭議,早期我常接觸到男性當事人提出類似疑問:「我的戶籍突然多了一名小孩,或是接到戶政事務所通知要辦理報戶口,但這孩子根本不是我親生的,該怎麼處理?」這類問題多由男性提出,原因在於生理結構使然——女性所生之子女必然與其具血緣關係,而父親的登記對女性而言未必具有實質影響。尤其當夫妻早已分居多年,甚至已辦理離婚,男方往往是在接獲戶政機關通知後,才驚覺事態,並希望尋求法律途徑加以處理。
近年來,愈來愈多案例顯示,夫妻感情破裂後不久即各自另結新緣,部分女性在尚未完成離婚程序前即懷孕,待正式離婚後再與新伴侶登記結婚。此情況常導致新婚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前段婚姻丈夫的子女,進而產生血緣認定上的混淆。也因此,越來越多女性或再婚丈夫提出疑問:「孩子的戶籍登記在前夫名下,該如何處理?」為了釐清此類問題,並方便讀者查詢,蘇文斌律師將另撰專文進行詳細說明。
一.何謂婚生推定?
造成上述問題的根源,須看《民法》第1062條與第1063條第1項所規範的「婚生推定」。當初立法時,科學技術尚未成熟,親子鑑定尚不普及,因此以婚姻關係作為判定親子關係的依據,成為一種成本低廉且具穩定性的法律設計。為了配合此身份認定機制,早期甚至規定女性離婚後須經一段時間方可再婚,以避免子女血統混淆。然而,該限制在民國87年被認定違反婚姻自由,遭到憲法審查後正式廢止。
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依據上述法條規定,若從子女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在其出生前第181日至第302日之間,只要父母雙方仍具婚姻關係,法律即推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亦即視為與丈夫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此一制度設計,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子女的法律地位穩定,並保障其在身份與權益上的正當性。
換言之,即使A男與B女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後已經離婚,甚至B女之後與孩子的生父C男再婚,只要該子女的受胎期間(即出生前第181日至第302日之間)落在A男與B女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的時間範圍內,法律仍會推定該子女為A男的婚生子女。此推定制度的設計,旨在保障子女的法律地位與身分安定性。
二.婚生否認就一定要提訴訟,規定是什麼?
雖然婚生推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仍可透過具體證據加以推翻。然而,由於親子關係的成立與否,牽涉到親屬身份與繼承權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而這些權利義務不僅影響當事人,亦可能波及第三人,具有法律上所稱的「對世效」。因此,若要否認親子關係的存在,必須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簡言之,若欲否認婚生子女的法律身分,必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處理,無法以協商或和解方式達成。由於親子關係具有「對世效」,牽涉的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還可能影響第三人,因此法律對於提起婚生否認訴訟設有明確的期間限制。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將喪失權利。(註三)因此,一旦發現子女可能非親生,務必立即採取行動,切勿拖延。蘇文斌律師可協助您釐清法律途徑與處理方式,請透過 LINE(ID:asakie)或致電辦公室(06-2950826)洽詢。
簡單來說,當你發現小孩不是你的,你必須在「知悉」這個小孩不是你的當時起算「兩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在婚生否認訴訟中,最關鍵的並非尋找孩子的生父或取得生母的陳述,而是能否提出具體且具法律效力的證據。其中,DNA親子鑑定報告即為最具說服力的佐證工具。若檢驗結果顯示子女與你之間不存在生物學上的親子關係,法院便可據此認定該子女並非由你受胎,進而推翻婚生推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婚生否認之訴確定前,你仍是這個小孩法律上的父親,你必須扶養這個小孩,相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依然由你負擔,你還要拖嗎?
註一:CTWANT,〈有夠悶!已婚女醫出軌健身教練通姦無罪 綠帽夫生2子都不是他的種〉,記者陳孟萱
註二:TVBS新聞網,〈獄中服刑竟收「綠帽信」!人妻坦承外遇懷孕 夫崩潰提告下場曝〉,記者沈冠勳
註三:民法第1063條:『I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II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III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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