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時間!離婚後代墊扶養費也有時效限制
五年來,孩子的每一筆花費你都扛下,對方一句話都沒問、半毛錢也沒出。直到你終於開口提起要求,對方卻冷冷回你一句:「過這麼久早就不算數了。」真的有可能這樣就不用負責了嗎?
一、實務見解-以雙方有無約定區分
結論上,實務上會以你們離婚時「有無明確約定對方應每月、每季、半年或一年給付一次」(也就是一年或一年以內的定期給付)作為判斷依據。若有此類約定,該筆扶養費會被視為定期給付,適用5年的短期消滅時效;反之,若無相關約定,則適用一般債權的15年消滅時效。
結論上,實務上會以你們離婚時「有無明確約定對方應每月、每季、半年或一年給付一次」(也就是一年或一年以內的定期給付)作為判斷依據。若有此類約定,該筆扶養費會被視為定期給付,適用5年的短期消滅時效;反之,若無相關約定,則適用一般債權的15年消滅時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其次,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倘係由父母之一方先行墊付,他方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
「其次,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倘係由父母之一方先行墊付,他方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復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惟若所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屬原應由債權人依規定或約定按時定期收取者,其各期利得返還請求權之時效計算即與一般非定期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間,如各期給付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應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準此,被上訴人未履行其依法應分擔對王○瑄之保護教養義務,致上訴人代為履行,上訴人雖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然兩造間就被上訴人應分擔王○瑄扶養費用之給付方式既已協議約定按月給付一萬五千元,即屬上訴人應按時收取,且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之定期給付債權,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
「復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十五年時效期間;惟若所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屬原應由債權人依規定或約定按時定期收取者,其各期利得返還請求權之時效計算即與一般非定期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間,如各期給付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應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短期時效之適用。準此,被上訴人未履行其依法應分擔對王○瑄之保護教養義務,致上訴人代為履行,上訴人雖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然兩造間就被上訴人應分擔王○瑄扶養費用之給付方式既已協議約定按月給付一萬五千元,即屬上訴人應按時收取,且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之定期給付債權,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
二、專業律師保障你的權益,守住你的錢財
許多人在離婚時忽略了關於孩子扶養費的安排,誤以為只要爭執告一段落,一切就結束了,卻因缺乏對法律細節的認識,後續問題接連發生。因此,無論是正在考慮離婚,或是離婚後準備要求扶養費者,都建議由律師協助處理,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清楚釐清責任,避免後患無窮。
許多人在離婚時忽略了關於孩子扶養費的安排,誤以為只要爭執告一段落,一切就結束了,卻因缺乏對法律細節的認識,後續問題接連發生。因此,無論是正在考慮離婚,或是離婚後準備要求扶養費者,都建議由律師協助處理,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清楚釐清責任,避免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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