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新聞熱點】老婆是女優
今天早上閱覽新聞時,看到一個新聞標題:「高雄人夫看片才發現『老婆是女優」』出庭淚訴:她6年前就不給碰」
新聞標題下得這麼露骨引起我的興趣,但引起我的興趣在於真的有判決只因為老婆是女優而支付五百萬這種可能嗎?完全違背我對法律的認知。所以我用關鍵字去搜尋這個判決,發現內容除了原告(人夫)起訴意旨(也就是他的主張)最後有附帶提到所謂A片的事情以外,無論原告或被告似乎在訴訟中都沒再對這個主張進行舉證或反駁,因此判決理由都沒有任何關於這部分是否可採的論述,而法院最後判決離婚的理由,也是他們最主要攻防點、原告主張兩人長期分居的緣故,跟所謂的A片、女優無關,事實上所謂的支付五百萬,也是因為太太婚後財產比丈夫多,所以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差額,也與是否拍A片、擔任AV女優無關,簡單說,這篇新聞就只是為了搏眼球,下了個聳動的標題,實際上判決內容完全跟標題沒關係,五百萬也跟女優無關。
新聞標題下得這麼露骨引起我的興趣,但引起我的興趣在於真的有判決只因為老婆是女優而支付五百萬這種可能嗎?完全違背我對法律的認知。所以我用關鍵字去搜尋這個判決,發現內容除了原告(人夫)起訴意旨(也就是他的主張)最後有附帶提到所謂A片的事情以外,無論原告或被告似乎在訴訟中都沒再對這個主張進行舉證或反駁,因此判決理由都沒有任何關於這部分是否可採的論述,而法院最後判決離婚的理由,也是他們最主要攻防點、原告主張兩人長期分居的緣故,跟所謂的A片、女優無關,事實上所謂的支付五百萬,也是因為太太婚後財產比丈夫多,所以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差額,也與是否拍A片、擔任AV女優無關,簡單說,這篇新聞就只是為了搏眼球,下了個聳動的標題,實際上判決內容完全跟標題沒關係,五百萬也跟女優無關。
其實,過往我就有探討過,在外性交易對於婚姻的影響,也因此,今天這個判決雖然沒有對於配偶一方拍A片、當女優乙事做實質評價,但這本身是個值得玩味的問題。
法律上,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註1),而且還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至於配偶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就去當女(男)優、拍A片(需要與配偶以外之人有客觀上的親密行為),在法條文意上也是可以成為被請求離婚的理由。
不過,在資訊傳播速度極快的現代,加上台灣目前對此行業仍帶有負面看法,從業人員相對少的情況下,對於配偶曾經或正在從事AV女優卻完全不知的情況,我個人是比較保留,不是說不可能,機會相對低,當然,如果未經配偶同意仍從事AV拍攝形同與他人性交,有侵害配偶權及構成離婚事由。
另一個問題是,那與這些有配偶的男(女)優進行對手戲的人,是否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實務上,對於應召男(女)與有配偶之人從事性行為的情況,有許多認定該人不知對方有配偶而免賠,多數法院認為性交易本身並非針對感情付出,並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意思,且這類行為因為有合法性問題,具有私密性,雙方通常都不願讓對方知悉自己的身份,自難以查證對方是否有配偶,故應召男(女)主張其不知對方有配偶,被法院採信的機會相對高。然而,拍攝營利性質的色情影片本身就是為了播送給不特定人,既然願意一部分公開身份,拍攝前進行年齡或是否有婚姻的查證應該不算太難,對於查證的要求可能會與一般情況無異,然而,因為是營利性質的工作,每個人的工作範圍有所不同,實際從事對手戲的演員多數不負責選角與確認,實務上如果演員主張其不知對方有配偶,如提告者沒有辦法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演員獲得法院採信的機會相對高。
當然,如果演員因此擦槍走火,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註1)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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