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點】關於情侶買房

 
看到一個新聞,有對情侶準備結婚買房,看到一間1300萬新房,此時女友希望出300萬、男方出1千萬,但要求兩人一起掛名,男方為此上網詢問,引起網友的熱烈討論。
首先複習一下,夫妻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只計算婚後財產及債務(註1),這是務必知悉的原則,另外,剩餘財產是計算金錢補差額的概念,並不是重新分配財產,很多人有所誤會。所以婚前登記的房屋,原則上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婚後償還房貸,仍可能被視為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而須就房貸部份計入婚後財產(註2)。

不過,我認為新聞中這對即將結婚的情侶要注意的除了婚後財產外,應該房屋共有所帶來的麻煩。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任何物品一旦是共有(尤其價值較高的土地、房屋、汽車等),都會產生很多爭議,例如管理、處分時是否需多少比例同意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往往在關係破裂時一次爆發。此外,縱使在離婚計算婚後財產上,雙方各自不至於吃太大的虧,但法院在針對剩餘財產的問題進行裁判時,也只是裁判曾於財產差額的給付金錢而已。
 
法院不會一一裁判誰要把哪些物品交給誰!!!
這點是很多民眾會誤解的,而很多夫妻在離婚官司本身並不難決定,但如何處理剩餘財產才是困難,雖然剩餘財產是差額的概念,但不等同於多的人就有現金來給付這個差額,整體訴訟或者協議離婚的規劃,現實上就複雜很多,兩人關係不佳如何有一定互信處置那些共有的財產,往往考驗律師的處理能力。

也因此,共有財產,戒之慎之。

(註1)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註2)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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