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事件】證人需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的方式,且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的方式,且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係不確定法律概念,鑑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定義不易,亦難有共同之標準,法務部遂就學者提出之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第1055 條之1各款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故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有所影響。又父母離婚後,應衡酌各自知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自不因父、母任一方之經濟能力
在離婚時(事實上,民法條文規定為「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常見原因除了離婚外,還有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等,因為本文係以離婚為前提,以下都以「離婚」為例)的時候,就會計算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累積下來的財產。 這些財產扣除婚後所生的債務後,剩下的部分,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
其中一方已無意願再投入婚姻關係,是否尚能強求形式上的維持?